不久前,青海省出台《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按照這個意見,職工因患特種病、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,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。此做法並非是青海省的創新。幾年前,四川省宜賓市、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。(11月15日《人民日報》)
  現如今,在有的城市住房公積金出現吃緊的同時,又有城市出台“大病提取”公積金的政策,什麼情況下才能提取公積金?我國現行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定:“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。”
  真是“幾家歡喜,幾家愁啊”,近年來,各地樓市成交火爆,公積金貸款額度吃緊越來越多的市民通過提取、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來改善居住條件,故不少地方曝出公積金吃緊的新聞。而拿青海省出台的《意見》舉例,青海省規定:職工因患特種病、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,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,這充分說明青海省公積金充足,有結餘。所以,在一些一線城市和二線城市公積金吃緊與結餘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。
  一直以來,公積金由於用途受限、提取困難,這筆巨款長期“沉睡”,成為人們所說的詬病,而在筆者看來,一些方法在公積金充裕的情況下,“提取”給因患上重大疾病的企業職也未嘗不可,但這隻是“權宜之計”,並不能形成長久的機制,解決困難職工、貧困人群“因病致貧”的關鍵還是要探索統籌的醫療保障制度。
  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。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、城鎮職工合作醫療制度、大病救助等工作;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。如擴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;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;對城市非就業人員、低人員及少年兒童,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做法,採取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辦法,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醫療保險;這才是解決“燃眉之急”的關鍵。
  因此,讓“住房公積金”為職工“重大疾病”埋單,似乎只能解決一時之需,並不是長效的機制,解決“因大病返貧”的關鍵還在於切實可行的健全的醫療保障制度。
  文/三鬥米  (原標題:公積金為大病“埋單”只是權宜之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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